四川省南江春晖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省南江某某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财保228号 申请人: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7516J。 法定代表人:**年,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94号2幢8层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54910958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申请人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川1922民初1583号案件中应领取的工程款1702174.00元冻结其中44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福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22)川1922民初1583号案件中应领取的工程款1702174.00元其中440000.00元部分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