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芜湖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某某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922民初3825号
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YENC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芜湖市镜湖区观澜路1号滨江商务楼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798080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集州街道光雾山大道朝阳段5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709177516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城市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南江**土地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4日立案。原告*****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