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4民辖终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原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余恕保,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魏新,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1403民初207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西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应当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应当由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自己系原审被告,所在地是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请求二审予以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原告的诉求、理由和初步提交证据来看,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即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蹇 峰
审判员 毕旭齐
审判员 杜 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