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4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577号
法定代表人:魏新。
被执行人:四川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望平街2号6楼7号。
法定代表人:杨平山。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8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蒋春燕
审判员 杨承庚
审判员 秦 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浩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