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文林路57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1421738343624U。
法定代理人:魏新,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6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郭明清,男,生于1969年3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执行四川省仁寿县新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郭明清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4民终972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明清应负担案件受理费16417元。
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月18日、3月30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但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无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粤B4××××的长城牌K31汽车,因该汽车登记时间为2002年,车龄较大,本院未予以登记查封。被执行人郭明清名下有银行存款690.87元并已扣划,经多次通知申请执行人来领取,申请执行人均未到庭办理领款手续。被执行人郭明清名下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3月4日查询被执行人***、郭明清在仁寿县不动产部门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与案外人李洪英共同共有,该房屋已抵押给四川仁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斗支行,且被四川省仁寿县法院查封,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郭明清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21)川1403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谌 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彭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