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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超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03执恢463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超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2年4月4日,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3年6月29日,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0年10月18日,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关于本院执行***、**、***、***退赔成都超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川1403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成都超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646元。 在本院(2021)川1403执221号案中,**和***的家属分别代二人缴纳了本案均摊的退赔款各661.5元后,案件于2021年3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的家属代其缴纳了本案均摊的退赔款661.5元,该款已依法支付成都超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因暂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决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缴纳退赔款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吴 伟 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