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14民初648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成都市温江区组。
被告**,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组。
被告***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中区棉竹镇张铺儿村7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中路116号。
负责人**。
被告成都超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科园南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被告***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支公司、被告成都超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都超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成都超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