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22民初4660号
原告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5.00元,由四川煜祥利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秦建彬
法官助理 姚倩倩 书 记 员 谢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