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民辖终9号
上诉人广汉市华溢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华溢经营部)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以下简称蜀凯金堂分公司)、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21)川0681民初2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溢经营部提交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合同双方:成都宏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约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约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双方对合同履行地点并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上述管辖协议,不能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本院认为,这里的“一方”应指合同一方,即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而不是任何其他依据合同主张权利的非合同当事人。本案原审原告华溢经营部作为债权受让人主张给付货币,与原审被告蜀凯金堂分公司、蜀凯公司缺乏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当。一审裁定虽引用法条有误,但裁定本案移送原审被告蜀凯金堂分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可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华溢经营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结果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 敏
审 判 员 王海燕
审 判 员 杨静静
法官助理 庄梦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