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

广汉市华溢建材经营部与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681民初2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汉市华溢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华溢经营部)与被告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以下简称蜀凯金堂分公司)、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蜀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受理立案(2021)川0681诉前调216号,后转为(2021)川0681民初24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华溢经营部受让宏益公司债权后,依据华溢经营部与宏益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以及宏益公司与蜀凯金堂分公司签订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提起的诉讼。华溢经营部作为合同受让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的规定,应受原合同管辖协议的约束。《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第八条约定“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则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应由原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宏益公司与蜀凯金堂分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的履行地为成都市青金堂县,故本案应由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金堂分公司、四川省蜀凯建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祥莉 审判员  陈贤君 审判员  蒋成刚
书记员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