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民申48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志,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雅然,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仪陇县新政镇鱼田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唐道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5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确认***与万辰公司自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1310元(7540元×1.5个月)、支付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工资5600元及支付2018年8月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病假工资15080元(7540元×2个月)。***于2018年8月4日入职万辰公司,岗位是模板木工,月工资7540元。2018年9月17日***在工作时受伤,万辰公司未支付赔偿。***之前在告万辰公司发包方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时,该单位员工及代理人杨睿告知***的代理人,经其了解核实,确认***是万辰公司的员工,有录音为证。本案为更好查事实,应追加中建公司为第三人,***一审提交过追加申请书及录音,完全可以证明***与万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请求到大兴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调查中建公司花名册及到大兴区劳动监察大队调查***曾投诉过中建公司的相关信息。故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或依法改判,维护***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未提供新证据。本案之前,***以相同诉讼请求同时对中建公司与北京静民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提出劳动仲裁,后进行诉讼,均被驳回诉讼请求,后起诉本案。原判认为***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万辰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珊
审  判  员   李 炜
审  判  员   李宝刚

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郝耀文
书  记  员   赵思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