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36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新政镇鱼田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唐道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正,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省万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辰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3民终1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第二项、第六项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起诉请求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赔偿金,以及打印费、车旅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经查,2018年4月20日,张美波代***与万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出具的《班组委托书》明确表示认可,二审依照该劳动合同,认定***主张双倍工资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并无不当。万辰公司未依法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万辰公司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在万辰公司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判令万辰公司应向***支付经济补偿金金额,以及***主张的车旅费、打印费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关依据,不予支持相关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不予处理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称有新证据,即***与万辰公司法定代表人唐道齐的电话短信,能够证明2017年***在万辰公司南京栖霞区电建项目部工作的理由,经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郑 坚

审判员 李永晴

审判员 冉晓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东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