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鑫安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四川省鑫安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802民初256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被告:四川省鑫安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西康东路195号3层。
法定代表人:邹德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身份不祥。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鑫安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姜旭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