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30号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27863058。
法定代表人:周立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健,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199410211531。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晓林,四川富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0711522451。
被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殷华街4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38866409D。
法定代表人:金跃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丽君,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音飞储存设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后,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715元,减半收取22357.5元,由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福均
审判员 李红彬
审判员 张雪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