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5501号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27863058。
法定代表人:周立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钿,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8474076X1。
法定代表人:但福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环球光电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旭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宇
书 记 员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