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4570号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临港经开区长江北路西段附三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27863058。
法定代表人:周立权。
委托代理人:黎小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杨洁,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坤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工业园B区云港大道3号2幢涂装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39514254Y。
法定代表人:朱晓敏。
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坤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侯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宇
书 记 员 陈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