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宜宾江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502民初4808号
原告:四川宜宾江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十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74468806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62786305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宜宾江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宜宾普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宜宾江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既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宜宾江源化工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