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4152号
原告:宜宾普什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岷江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益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创业大道南端标准厂房A1主楼4层。
法定代表人:*权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正河模具数控加工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鱼化寨东晁村。
负责人:***,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普什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益华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正河模具数控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宾普什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6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708元。
审判长宁莎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