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执复16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石洞子沟富华山庄7号楼1单元301室,统一信用代码:91130802785714264G。
法定代表人:王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2081724G。
法定代表人:关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卫东,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
原审异议人:承德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狮子沟镇上河新城B区S8号楼3楼301、302商业,统一信用代码:91130802730249975H。
法定代表人:刘文保,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复议申请人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9)冀0802执异79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承德高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军生
审判员  李国臣
审判员  廉立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胡国超
书记员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