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执恢5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个体,住承,住承德市双滦区div>

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208172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57654677D。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770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诉讼费5719元,缴纳执行费1015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11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三、2020年12月2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房两套,已轮候查封。***有房一套,有抵押贷款,已查封。

四、2020年12月1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五、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树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