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5执恢5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个体,住承,住承德市双滦区div>
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6208172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557654677D。
法定代表人:张超,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隆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标的款770000元,并按月息2分计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诉讼费5719元,缴纳执行费1015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11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网络资金,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
三、2020年12月21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找到被执行人**有房两套,已轮候查封。***有房一套,有抵押贷款,已查封。
四、2020年12月14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
五、2020年12月23日,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32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树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