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民初3050号
原告***,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62081724G。
法定代表人关涛,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李**,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李苍,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李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的送达信息不明确,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69.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晓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