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3执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执行人:***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823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2636200元,并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1年1月14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1月1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1年7月6日本经本院执行法官委托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
五、2021年2月4日至2021年4月23日本院共进行了5次网络查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1年7月6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823民初16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