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安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1676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18号。 被申请人:***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18号。 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圣龙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对安基公司承建的、由申请人实际施工的平泉市新民居项目4号、5号楼在建工程在价值6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基公司、鑫圣龙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位于平泉市新民居项目4号、5号楼在建工程,该建筑物在查封期间不得设定抵押、担保,允许施工、买卖,如发生买卖须经法院同意并保留相应的价款。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