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民初1676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18号。
被申请人:***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18号。
原告**与被告***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基公司)、***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圣龙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对安基公司承建的、由申请人实际施工的平泉市新民居项目4号、5号楼在建工程在价值6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基公司、鑫圣龙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位于平泉市新民居项目4号、5号楼在建工程,该建筑物在查封期间不得设定抵押、担保,允许施工、买卖,如发生买卖须经法院同意并保留相应的价款。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