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平泉磐石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平泉磐石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823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64585.00元,并缴纳执行费。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6月2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6月2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执行法官与被执行人所在地娘娘庙村进行调查,调查到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居住,家中确无财产;
五、2020年7月8日至2020年10月26日本院共进行了多次网络查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0年10月26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短信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短信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3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