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3执保114号
申请人:**,男,196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7月10日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823民初16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基公司、鑫圣龙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位于平泉市新民居项目4号、5号楼在建工程,该建筑物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担保、允许施工、买卖,如发生买卖须经本院同意并保留相应的价款。银行存款查封期限为一年,建筑物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于2020年7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20日申请放弃冻结***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和***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平泉市新民居项目4号、5号楼在建工程,查封金额为600万元。该建筑物在查封期间不得抵押、担保、允许施工、买卖,如发生买卖须经本院同意并保留相应的价款。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