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402执515号
移送执行单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被执行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69号34号2栋1层。
法定代表人扬琴,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四川鑫统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川1402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被执行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案件受理费4804元。本院审判监督庭于2020年3月10日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财产并履行应承担的诉讼费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保险理财等财产情况实施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属执行不能。此情况已反馈移送执行人。经本院审委会讨论:鉴于被执行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案件不具备执行条件。对此类案件先暂缓执行,裁定中止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川1402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诉讼费事项的执行。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