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402执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瞿勇,男,1967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丹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娟,四川本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69号34号2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2309429462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2019]216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月3日立案执行瞿勇与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共计212083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签订协议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瞿勇8万元;余款10万元从2020年3月起,于每月30日前支付1万元,并保证在2020年8月底前全部付清;2.若被执行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3.本案执行费3081元,由被执行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由本院直接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眉山市东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眉东劳人仲案[2019]216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文雯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