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402执548号
***与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川140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义务,不果。遂依法对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297元予以扣划。该扣划款92047元已向申请执行人转账付讫,执行费1250元已上缴财政。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川1402民初15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