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423执817号
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川1423民初6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983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划拨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40972.01;2.拍卖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共得拍卖变价款1524152元(含被执行人**的悔拍保证金30000元);3.责令被执行人**缴纳了案款758557.11元;4.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履行了338.04元,执行到位案款共计2624019.16元。该款在支付本案执行费26400元、(2022)川1423民初627号民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11729元、保全费5000元、买受人***垫付的税费38467.17元、买受人徐皓宇垫付的税费35284.14元、买受人**垫付的税费8255.7元、评估费23980元、拍卖服务费11235元后,余款2463668.1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人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贷款还款凭证证实,五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息偿还完毕。据此,本案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