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松,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彭寿街。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民初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7)川0504民初70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何锋
审判员*霞
审判员何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