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584号 原告:***,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大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南路110号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二: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17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乐成劳务有限公司、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