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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市秋智建材经营部、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4民初2254号 原告:海门市秋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WMCAB4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大千商贸城36幢950号。 责任人:**伶。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L4HEK86,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关平路2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8070095D,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17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门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PYTUG8W,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向民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海门市秋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云南盛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门市**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海门市秋智建材经营部经本院通知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海门市秋智建材经营部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海门市秋智建材经营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