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5724号 原告:***,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17楼1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0,000元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吐尔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蜜   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