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5民初3776号 申请人: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218号1栋1**17楼1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盛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8574.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8574.7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