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07执恢81号
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关于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嘉建筑公司)与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香农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20)绵仲裁字第0107号调解书确认,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诗嘉公司支付工程款345689元及以345689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原香农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诗嘉建筑公司仲裁费12217元,若原香农业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则诗嘉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原香农业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仲裁费及以剩余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本案经首次执行[执行案号:(2021)川07执110号]后于2021年6月3日以(2021)川07执11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嘉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514217元,并将执行费7542元支付至本院案款账户。申请执行人诗嘉建筑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解除强制执行措施和结案。本案在恢复执行后,本院将执行费7542元上缴国库,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至此,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绵阳仲裁委员会(2020)绵仲裁字第0107号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