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执1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07082772。
法定代表人:余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嫣然,四川法奥(绵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杨家镇团阳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821741147。
法定代表人:何玉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洋,该公司员工。
关于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嘉建筑公司)与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香农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20)绵仲裁字第0107号调解书确认,原香农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诗嘉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345689元及以345689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8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原香农业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诗嘉建筑公司仲裁费12217元,若原香农业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则诗嘉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原香农业公司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仲裁费及以剩余工程款为基数从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该仲裁裁决生效后,原香农业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诗嘉建筑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名下有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及收益性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82056.79元,该款已被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故未轮候冻结;对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名下三辆机动车(川BVL157金杯牌汽车、川BVL318金杯牌汽车、川B3××××艾力绅牌汽车),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称,川BVL157金杯牌汽车已损坏未维修,BVL318金杯牌汽车在正常使用,川B3××××艾力绅牌汽车系绵阳祥和瑞旅游发展公司挂靠登记在其名下,且该三辆车已被其他执行案件查封,故未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经营的场所,被执行人原香公司称该场所系租用的集体土地,地上的建筑物系临时性建筑,未办理产权登记,对此无法处置变现,故未查封。申请执行人诗嘉建筑公司于2021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破产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已根据其申请移送进行破产审查,本案应中止执行。经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诗嘉建筑公司后,该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对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原香农业公司的现有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被执行人绵阳原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