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夹江县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126民初1847号

原告: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5607082772。

法定代表人:余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引,四川君程明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夹江县委员会,机构地址夹江县漹城镇和平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026008586042M。

负责人:林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四川守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诗嘉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夹江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夹江政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诗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引,被告夹江政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李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诗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23152.9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23152.9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率以每天万分之五计至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担保金44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计算方式:以448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率以每天万分之五计至偿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明确工程的结算价款为1290689.95元,扣除已支付367537元,还剩923152.95元未支付。此外,增加工程量为607844.43元、减少工程量为218724.4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被告将夹江县政协办公综合楼改造维修工程项目交由原告负责建设施工,工程范围为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896000元,在原告完成施工后对工程及相应工程量增减部分进行竣工结算,最终结算金额以评审中心结算评审的结算金额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工程正常开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40%,经财政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7%;审定结算金额的3%为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2个月内支付给原告,原告应提供履约担保,数额为合同金额的5%,担保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原告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义务,施工过程中积极配合被告及被告指派的第三方设计、监理机构对工程提出的各项增减项要求,并向被告支付了履约担保金44800元。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均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达到标准,被告从2020年1月开始正式使用。原告在工程竣工移交被告实际使用后多次催促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并向被告提交了全部资料。被告一直搪塞推诿至2020年7月3日才组织相关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当日,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现场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在竣工验收后拒不与原告办理结算手续支付工程价款。截止起诉之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工程款,退还履约保证金,但是被告仅支付工程款367537元,对于其他义务拒不履行。此外,夹府函[2017]19号文件针对的是相关政府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原告不具约束力或是无效条款。被告未按该文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交评审中心结算评审,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夹江政协辩称,1.针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我方认为完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工程至今未办理竣工结算,该工程实际结算价格双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所以目前无法计算出具体的未付金额;2.关于利息的计算方式,首先,在合同中有类似的约定,施工合同第22页16.1.2(2)中约定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从应付款日确认后第15天起,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本条约定可以看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对于利息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条件是有明确约定的,未支付工程款是由原告导致的。因此,我方不应支付相应利息;3.针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我方收取原告方44800元履约保证金是事实,但是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未能履行完毕,履约保证金尚不具备退款条件,应当在具备退款条件后无息退还。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被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对夹江县政协办公综合楼改造维修工程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并在编制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列明采购编号、项目名称、资金来源、采购项目简介、供应商参与本次谈判采购应当具备的条件、谈判文件的获取方式等内容。该竞争性谈判邀请在四川省采购网以公告形式发布。谈判文件递交起止时间:2019年5月22日13:30至2019年5月22日14:00(北京时间)。截止2019年5月22日14:00(北京时间),购买谈判文件的单位有包括原告在内的22家单位。其中,20家投标人签到并递交了文件。原告诗嘉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载明,一旦我方成交,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我方报价为本采购项目合同下所有费用,是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的总价。竞争性谈判,经1轮次谈判和2轮次报价,评审委员会推荐建议: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896000元;四川东贵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第二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899900元;四川树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三成交候选供应商,报价916000元。同日,被告夹江政协向采购代理机构晨越建设项目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政府采购成交结果确认函》,载明:受我单位委托,贵单位于2019年5月22日在乐山市柏杨中路33号银丰商务大厦10楼对夹江县政协办公室综合楼改造维修工程(项目编号5111262019000066)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经我单位研究,确定评标小组评审小组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最终中标供应商,中标金额:896000元。请你单位按本确认函向成交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2019年7月15日,原告诗嘉公司作为承包人,被告夹江政协作为发包人,双方签订了《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夹江县委员会办公室夹江县政协办公楼综合改造维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主要载明:工程地点:夹江县委员会办公室夹江县政协办公综合楼。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7月16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10月15日。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达到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签约合同价为896000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50459.68元,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暂列金额87504.52元。注:完成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内容,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增减部分以评审中心结算评审结算金额为准。工程竣工后提供的结算资料中,对于有关隐蔽项目(含结算时无法核定工程量的其他项目),无法提供有关影像资料等支撑证明的,按常规计算或不予认可。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承包人项目经理:舒坤。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清单或预算书、其他合同文件。专用合同条款载明,1.3标准和规范: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建筑安装工程检验评定统一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合同协议书、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即合同约定的报价表中标明的单价和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但因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除外。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建设工程档案资料规范》等规定及时收集、整理相关工程资料,若工程资料不完整,按工程结算扣罚5‰的资料损失费。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10.2.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情况,应按夹府函[2017]19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认可。12.3.1工程量计算规则:按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12.3.2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0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12.4.1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工程正常开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0%,项目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40%,经财政评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审定结算金额的97%。12.4.3(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每月25日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13.2.1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项目完工后由承包人初验,初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可口头或书面提出验收申请,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初步验收,如果发现问题书面提出并限期整改,待承包人整改完毕后,书面向发包人提出申请验收,发包人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最终竣工验收,并给出验收的书面结论。15.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之日起12个月内。15.2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审定的结算价款的3%,缺陷责任期满后,无任何质量问题再行支付(无息);15.3.1保修责任为:实施设备部分不少于一年,防水部分不少五年,其他工程部分不少于两年(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16.1.2(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从应付款日确认后第15天起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6载明: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履约担保采用银行现金转账。按招标文件约定履约金额为合同金额的5%。担保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该合同三份附件即《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双方均在前述三份附件上盖章确认。

另查明,夹江县人民政府夹府函[2017]19号《夹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夹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工程变更报批的限额划分。(一)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1.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下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2.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合同价10%以上或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分管县领导报告,经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实施。3.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报县委常委会议审定方能实施变更。4.增加工程达到招标、比选或政府采购规模的,如果其他人承担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应当按相应程序重新组织实(二)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按以下程序报批:1.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下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变更。2.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10%以上或金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通过后,方能实施变更。3.工程变更后项目总投资超过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召集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会审,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通过后,报县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方能实施变更。4.增加工程达到招标,比选或政府采购规模的,如果其他人承担不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应当按相应程序重新组织实施。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将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在夹江政务网和中国西部瓷都网上进行公示。第十一条工程结算送审时,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必须附以下资料:工程变更申请表、现场会审处理意见(或主管部门、县领导批复意见)、工程变更图纸、变更实施的监理、甲方、乙方三方现场会签(必要时需要具备影响资料)、网上公示资料以及设计变更的设计签字等,以上资料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和实施中进行,实施后补签补办的,结算审核时不予认可。

2019年8月21日,被告出具《关于中水电、楼顶拆除、地面黑化、厨房阳光房变更调整的通知》(以下简称变更调整通知)载明: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政协夹江县委员会办公室经研究决定,根据我办实际需求,对县政协综合楼改造工程项目中的子项目水电、楼顶拆除、地面黑化项目及厨房阳光房做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一、综合楼改造工程中的水电子项目。1、底楼进门左侧套房改造为厨房的套房不保留原有“厕所”和“洗手台盆间”改为厨房设施工作间;水电管线布置待我办确定厨房施工单位后根据设备需要进行铺设管线,由我办另行通知你公司施工。2、一、二、三楼水电、弱电网线、厕所、洗手台间布置:(1)底楼右侧套房内,保留原阳台上的厕所,并吊顶后满贴瓷砖美化处理;在阳台上新增洗手台盆三个,拖布池一个,铺设进水龙头,排水管接口,阳台地面的一半改为高分子漏水盖板;阳台右侧靠墙铺设洗衣机进水龙头,排水管接口,三孔电源插座一个,进阳台的门边设置烘手吹风机三孔电源插座一个,底楼2个卫生间均设置抽排设备。放置洗衣机的地面高于同地面7CM。底楼右侧餐厅进门对着的立墙面新增电视网线一组、五孔电源插座一个。(2)二、三楼改造为办公室,原设计图纸只设有一组弱电网线,不符合我办办公实际需求,请在摆放办公桌位置的中间增设一组网线(只限各办公室内,二、三层楼共计办公室10间);(3)空调插座统一移至靠窗台墙边,位置统一边(已在现场交待并已画标识确定位置)。(4)二、三楼办公室共增加五孔插座20个,网卡插座10个。四层住宿房增加五孔插座3个,网卡插座4个;洗手台盆间内进行干湿分区设计,即:靠窗改为淋浴间,中间用铝合金玻璃推拉门做隔断,淋浴间内铺设有取暖、抽排、照明一体设备,防水开关按安全规范位置设置:靠门安装成品洗手面盆和面镜,并在合理位置铺设电吹风机电源五孔插座一个,水管铺设冷热管。阳台厕所为冲水马桶,厕所门外设一个拖布池,铺设进水龙头,排水管接口,地面设置地漏。(5)将原设计二、三楼办公室卫生间变更为:将原阳台厕所保留改造,将原设计的卫生间变更为洗手台盆间;阳台上预留“拖布池”有上下水接口。(6)一、二、三增加横排水管后,进行吊顶美化处理,留置检查孔。(7)厨房原设计的洗菜阳光房面积过小,厨房设备安装不下,现将阳台纵向外延伸2米,砌砖保坎填沙石水泥硬化与原有地面高度同高,玻璃、铝材同时往外延伸2米。二、综合楼改造工程中的屋顶防水子项目在原设计全部拆除屋顶水泥瓦及木架后做整体防水处理,现改为:只拆除屋顶水泥瓦,保留原有木架结构,再按原设计方法做屋顶防水处理后,再新盖水泥瓦做保温隔热处理屋面。三、综合楼改造工程中的地面黑化子项目。地面黑化子项目原设计为破除现有水泥地面后再按设计施工工艺进行黑化地面。现改为:保留现有水泥地面,只对破损地面处进行加固修复后,在水泥地上拉槽后黑化:排水沟保留原设计要求施工。以上一、二、三项变更调整内容是根据我办办公实际需求而做出的变更,望你公司在接到此变更调整通知后,对照我办提出的变更调整内容,仔细阅读,对照核实,按要求施工。并按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求和第三方监理公司的要求做好影像收集工作、完善内容并出具竣工图纸送交夹江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变更调整后的工程量、结算价以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结果为准。四、施工方完成施工变更调整内容后,二周内分批量完成竣工图纸报建设方、监理方、设计方,以便控制该工程投入总量。原、被告双方并未就前述通知中载明的增减项目、计价等进行共同确认。

2020年6月24日,原告出具《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载明:我单位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夹江县政协办公综合楼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经过项目部检查和公司的核查,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申请竣工验收,请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予以检查核验。2020年7月1日,被告出具《告知函》,载明:你公司送达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已收悉,经监理公司对验收基础资料清点核实后,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报请县政协办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定于2020年7月3日上午10点30分,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你公司施工的《夹江县政协办公综合楼改造维修工程项目》进行验收,请你公司做好相关验收准备工作,并组织该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按时到现场配合验收。2020年11月10日,项目监理机构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出具《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载明:四川诗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单位项目部):自2020年7月3日对工程项目初步验收后,至今以下问题未进行整改完善:(1)室内仿瓷坑洼、划痕处未清补:下水管道、楼梯间还有水泥浆未清理干净,需整改到位。(2)黑化整改内容。院坝黑化沥青部分地面平整度较差,有积水现象;雨水排水沟边缘铺装不到位,有剥脱现象;院坝部分地方存施工质量问题,有剥脱现象,需整改到位。(3)室内强化木地板部分地方出现翘角、压条有松脱现象,需整改到位。(4)办公综合楼,楼体整体绝缘电路、室内空气检测未做。(5)院坝地面车位线未按工程量划出,需整改到位。(6)因施工堆放原材料借用的车库房内墙面被损坏、污迹处未予修复至原样,需整改到位。(7)机关院坝进门左侧排污沟底部坡度未放标准,造成排水沟集水、集淤,流速缓慢,滋生蚊蝇,需整改到位。(8)验收工程资料问题。贵公司工程验收资料不齐、不详,未实时完成相关工程资料,不符合政府财政评审部门、建设管理单位相关文件规定,需你公司根据相关要求,据实整改完善该工程项目资料。(9)室内地面部分地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请及时按要求整改到位。要求:施工单位予收到监理通知单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对以上内容进行整改。

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于2020年1月31日开始使用案涉工程,被告认可因工作需要,2020年2月3日开始对一楼食堂投入使用。双方一致认可:被告2019年10月8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9600元,于2020年1月16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7937元,于2020年10月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155.3元。被告已收取原告履约保证金44800元。

本院认为,结合原、被告诉、辨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及认定如下:

一、关于案涉工程款结算价款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工程系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建设的工程,被告依照法律规定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原告参与投标,经过竞争性谈判、报价、评审委员会推荐,成为案涉工程的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双方经过招投标程序后,根据谈判、报价阶段达成的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款等约定,签订《四川省乐山市夹江县中国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夹江县委员会办公室夹江县政协办公楼综合改造维修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在前述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照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告主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产生增减,根据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增减总计金额达607844.43元+218724.45元=826568.88元,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896000元,由此可见,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增减系在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基础上进行重大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出现重大变更,应提出工程变更申请、填报变更原因、相关图纸和变更工程量及造价、由监理单位对变更的必要性等进行审查、设计单位对设计图纸是否满足设计规范等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的权限进行申报、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变更后,监理单位发出变更通知、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执行工程变更等程序进行,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此外,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也应根据夹府函[2017]19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在被告出具的变更调整通知中也明确表示,要求原告做好影像收集工作、出具图纸,但原告举示的竣工决算书为原告单方制作未经被告、监理单位等共同签认,无原、被告就增减工程共同确认的变更设计图、变更项目清单、影响资料、报批文件等证据证实双方就工程变更形成一致意思表示,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报批程序。据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就工程的增减项目、工程量的增减及计价等重要事项形成合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工程变更的程序义务,诉讼中,原告也未申请对案涉工程中增减的工程量及造价进行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工程量增减及造价不予认可。原告诉称夹府函[2017]19号文件针对的是相关政府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原告不具约束力或是无效条款。本院认为,夹府函[2017]19号文件是对夹江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管理的办法,原、被告在签订合同时自愿将该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概算确定及调整、工程变更程序,作为案涉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情况时应遵守程序要求,表明双方自愿接受该文件规定的程序要求约束,是双方形成的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本院对原告的前述诉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双方约定了工程固定总价,在无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就工程变更形成合意、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相关程序对变更的项目、计价等主要事项同监理等单位共同签认,也无设计等单位审核通过的工程变更设计图说明变更符合设计规范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工程的增减量及价款,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承担。因此,本院认定以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固定总价896000元作为案涉工程的结算价款。

二、关于案涉工程的竣工日期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案中,虽然,原告主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但并未出示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共同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证实竣工验收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的前述主张不予支持。原告诉称,被告已于2020年1月31日开始使用案涉工程,未提供证据证实,但被告认可因工作需要,2020年2月3日开始对一楼食堂投入使用。结合案涉工程系综合改造维修工程,其楼面防水工程、厨房、卫生间改造、楼面装饰、走廊地面黑化等工程具有一体配套使用等特点,本院认定自2020年2月3日起,被告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占有使用。根据前述规定,案涉工程的竣工之日为2020年2月3日。被告辩称原告承建的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监理单位向其发出了整改通知,根据被告提供的最近一份整改通知的出具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是在被告占有使用案涉工程之后,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并不影响案涉工程竣工日期的确认。被告如向原告主张工程保修期内的保修责任,可另案主张相关权益。因此,本院对被告的前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三、关于案涉工程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本案中,原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计算即2020年11月24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的工程款利息系工程价款资金占用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双方在合同中并无明确约定。因此,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前述规定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四、关于履约担保金是否应退还的问题。

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已收取原告履约担保金44800元。本院认为,在本案中履约担保金的性质是原告为保证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向被告预先支付的现金,其目的在于督促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虽未经双方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已成就,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因此,被告再保留原告交付的履约保证金已不具备必要性,应退还原告。此外,履约担保金的退还并不排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保修责任。原告主张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占用利息,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工程还未最终结算,退还条件还未达成。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3.6履约担保约定,担保期限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为止。在双方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案涉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履约保证金的担保期限也已届满。故,本院对被告的前述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工程价款被告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96000元-277937元-89600元-38155.3元=490307.7元,返还原告履约保证金448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夹江县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90307.7元及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夹江县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约担保金4480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80元,由原告四川诗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四川省夹江县委员会负担67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刘壮

人民陪审员  肖 燕

人民陪审员  肖学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艾文雁

书 记 员  赵鑫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