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316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4幢一层附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5089285M。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原告谭云安于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罗星
书记员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