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3执11896号 ***,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113民初2200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81.3元,其中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25301.3元(其中医疗费19901.3元、护理费2700元、住院伙食费2700元),收取被执行人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费28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至此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113执1189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10月18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