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375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影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