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3759号
原告:***,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时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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