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四维尚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四维尚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3135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3月28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富,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四维尚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6685097R。

法定代表人:王小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章武,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四维尚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撤诉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龙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霞瑞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