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81民初3135号
原告:**,男,生于1976年3月28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万富,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4年2月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少林,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四维尚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86685097R。
法定代表人:王小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章武,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四维尚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当庭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6元,撤诉减半收取76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龙贵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霞瑞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