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四川天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宁 波 市 鄞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浙0212民初7411号


原告
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13307723C)。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横溪镇环镇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兆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东华、彭浩杰,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四川天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06796588019)。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街道新城社区2组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2022年6月16日


事由
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申请撤诉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 065元,减半收取5 032.50元,财产保全费3 652元,合计诉讼费8 684.50元,由原告宁波东灵水暖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周小鸥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代 书记员 严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