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92民初2623号
原告:四川天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太平街道新城社区2组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剑,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棋,四川明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天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建筑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棋与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招用工人是根据公司招聘,并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后才能上岗。工人工资发放也是根据工程量的多少进行发放,按天进行结算的,不属于原告招用的劳动者,不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仲裁庭查明,被告是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原告承建消防工程的“融创新川项目”从事消防工作,不属于原告招用的劳动者。原告的规章制度如入职制度、工资制度并不适用于被告。且原告与被告之间也没有人身隶属关系,原被告之间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被告由原告招聘进入公司后被安排到融创新川项目从事消防工作。具体每天做什么工作由原告现场管理人员安排,劳动成果由原告享有。原告按月向被告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性,被告从事的是有报酬的劳动,且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了三级教育,所以原被告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经审理查明,****于2020年9月6日通过朋友介绍进入天鹰建筑公司承建消防工程的“融创新川项目”从事消防工作,工资由被告承包的工程所在地的管理人员负责发放。原被告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0年9月21日,****在天鹰建筑公司承建的“融创新川项目”受伤,后被送医治疗。天鹰建筑公司支付了****的医疗费。
天鹰建筑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施工。
天劳人仲案〔2020〕107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天鹰建筑公司)之间自2020年9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信息、成都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天劳人仲案〔2020〕1073号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长期、稳定且带有人身性质的一种关系,其本质属性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隶属)关系。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规定,劳动关系的认定应当从主体资格、管理性、人身隶属性以及劳动性质等几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应将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对用人单位的依附程度作为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标准。本案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所从事的劳动系原告业务的组成部分。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隶属关系。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本案被告提供的劳动系原告承包的业务,被告进出工地需要经过原告工作人员的安检,被告的工资由原告工地上的管理人员负责发放,基于以上事实,可以推定被告系受原告的管理和支配。综上,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对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之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原仲裁裁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针对仲裁裁决中的事项,本院在判决中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四川天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
确认四川天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自2020年9月6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四川天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牟治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绡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