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3民初2291号
原告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坤元街180号。
法定代表人谢小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国蕾,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严辉,局长。
被告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10栋17层1号、18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应俊。
原告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充市高坪区城乡建设局、四川世纪互通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任海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