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9财保13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0年4月1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南川区。

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8月23日出生,现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袁孝伟,重庆百哲千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坤元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2083362460N。

法定代表人谢小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查,申请人***、***与蒙小平、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渝0119执保2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蒙小平、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价值292810元的财产。

2020年12月7日,申请人以本院判决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不向申请人承担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鲜文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