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执保1216号

申请人: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同源松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关于南通市亿力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9)苏0621民初7572民事裁定书。已依法完成下列保全措施:

1.于2019年12月11日冻结四川同源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建行1个银行账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海安市人民法院(2019)苏0621民初7572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曹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洋

附:1、按照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划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续行保全的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2、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15日向人民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庭书面申请续行保全,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