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3民初24676号
原告:北京鸿恒科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573194199F。
法定代表人:黄文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彬,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欣,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住所地***,住所地***市新华区西三庄街**代码91130100236037336E。
法定代表人:王国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内蒙古天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鸿恒科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19年12月6日向原告北京鸿恒科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并要求原告北京鸿恒科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7日内预交公告费用及案件受理费,原告北京鸿恒科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鸿恒科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立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仝 贺
书 记 员 张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