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

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河北涵紫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冀01执287号

***市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以下简称四站装饰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4月10日作出的石裁字(2018)第51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站工程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公司向我院递交了撤销仲裁裁决受理案件通知书与中止强制执行申请书,我院出具(2020)冀01执287号执行裁定书中止了申请执行人四站装饰工程处与被执行人***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2020年6月28日我院作出(2020)冀01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执行人***公司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2020年7月7日我院作出(2020)冀01执287号恢复执行通知书,恢复对本案的执行。2020年8月7日被执行人***公司将执行款721384.69元(包含执行费9519元)汇入法院账户,现已将执行款转账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18)第517号裁决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