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

河北涵紫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民特74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33号和平世家11号楼11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王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雷,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住所地***市新华区西三庄街71号。

法定代表人:王国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一、依法撤销***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石裁字(2018)第517号裁决书;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枉法裁判,违反法律规定,故意偏袒被申请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六款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在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及提交的证据(付款清单)中,明确记载了申请人用“车辆抵工程款”的事实,尤其是付款清单中明确写明抵255,800元工程款,说明被申请人用车辆抵工程款认可,构成法律上的自认。但庭审前,被申请人又变更了诉求,对车辆抵工程款的事实认可,只是以抵的车没有入账为由予以否认,要求申请人继续支付车辆抵顶的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以及提交的仲裁申请书中都对车辆抵255,800元工程款的事实予以认可,该事实无须再进行证明,庭审时,被申请人又对车辆抵工程款的事实予以否认,其前后陈述矛盾,在申请人不同意被申请人撤销自认以及不存在自认是受胁迫做出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不能撤销自认。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案应依法撤销仲裁委的裁决书。二、***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仲裁法》第58条第五款规定裁决书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抵的车没有进入申请人的财务账上”,以此要求继续支付车辆抵顶的工程款,属于隐瞒事实,虚假陈述,根据仲裁认定“车抵工程款的问题”项,查明被申请人因申请人迟迟不支付工程款,要求申请人抵车偿还工程款。申请人应被申请人要求将车进行了抵顶工程款,并且按照被申请人的指示,过户到了被申请人项目经理(张浩铂)名下,应依法认定车辆实际抵顶了工程款,而被申请人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仲裁委在认定双方存在以车辆抵顶工程款事实的情况下,却裁决申请人继续支付车辆抵顶的工程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

***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石裁字(2018)第517号裁决:支持了***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的请求。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审查仲裁裁决应否撤销,应限定在当事人对进行仲裁有无约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对方当事人是否隐瞒或伪造证据、仲裁员是否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故本案申请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有关***仲裁委员会枉法裁决、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理由属于本院审查的范围。

关于枉法裁决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仲裁员现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定的行为;可见,对枉法裁判行为的认定遵循的是证据法定原则;本案仲裁裁决系仲裁庭综合案情独立判断的结果,如果最终认定存在偏差,也属于仲裁庭适用法律的理解与把握范畴,而不属于枉法裁判的行为;目前也无证据证明本案仲裁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故申请人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错误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关于被申请人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证据的问题。申请人称对方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但未有效举证,且本案仲裁裁决系仲裁庭综合案情独立判断的结果,如果最终认定存在偏差,也属于仲裁庭适用法律的理解与把握范畴,至于仲裁裁决是否存在错误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不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故申请人该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孙丽娜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陈 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乔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