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

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河北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191执83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西三庄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23603733-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大道88号卓达星辰花园1号楼7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824438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巍,河北世纪方舟(井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河北荣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四站铝合金装饰工程处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